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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本科学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2016年09月08日 09:24  点击:[]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利用学校优质教学资源,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拓展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规范本科学生辅修专业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辅修专业,是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学生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同的专业。

第二条 凡参加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在最高修读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若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不同学科门类,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同时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学分要求

第三条 辅修专业的设置应以主修专业为依托。凡开设有本科专业,并具有开设辅修专业的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实验设施的学院,均可设置对应的辅修专业。

第四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应制定专门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辅修专业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主要的实践环节,课程规格、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五条 辅修专业学制两年,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若申请辅修专业学位,需加修毕业论文(设计)学分。

第三章 修读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修读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有余力,不影响主修专业学习;

2.符合所选专业对学生的特殊要求;

3.修完主修专业前几个学期培养计划安排的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1.5及以上,补考或重学后无不合格课程;

4.如果对辅修专业有特殊专长,表现出相当的学习优势,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5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也可申请。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于第三学期或第五学期开学第1周内提出申请,填写《浙江海洋大学辅修专业修读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向辅修专业所属学院申请,由辅修专业所属学院择优录取,经教务处核准后,于第2周公布录取名单,通知学生办理缴费手续。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限修一个辅修专业。

第四章 教学安排

第九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一般应单独组班上课,可安排在双休日、晚上或短学期进行;人数少时(15人以下)可安排在主修专业插班听课。

第十条 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可填写《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免听课申请表》向任课教师书面申请免听课,经同意后可以部分免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其他特殊原因,应事先向专业所属学院提交《浙江海洋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经同意后,方可缓考。

第五章 学籍管理与学费规定

第十二条  专业所属学院负责拟订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实施方案,负责修读学生学籍管理、成绩管理、课程和实践环节教学安排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教务处负责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审定,学生名单审核、教学质量监控、教材供应及证书发放等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所在学院须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根据学生修读课程登记成绩总表,每个学生成绩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发给学生,一份留学院存档,一份在学生毕业前报送教务处。课程考核不合格,满40分者均可以补考一次,未满40分或补考不合格者,应当进行重新学习。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必修课中已修学分相同或学分更高的同类课程,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申请课程免修的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十五条 申请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在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除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外)学分后,即可向专业所属学院提出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申请,经专业所属学院审核同意并选派指导教师后,可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十六条 为鼓励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免缴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75/学分)。学生中途因故停止修读辅修专业,其所缴辅修专业培养费按《浙江海洋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每学年初到专业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并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缴费。逾期2周未缴费,其辅修专业修读资格自动中止。

第六章 证书发放

第十八条 学生达到主修专业毕业条件,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则发放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符合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且已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并获得相应的毕业论文(设计)学分,须填写《浙江海洋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经辅修专业学院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教务处复核并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修读***辅修专业,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学生若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则其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条 学生达到主修专业毕业条件,但未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可申请以下任一方式发放证书:

1.发放主修专业相应证书,辅修专业资格自动中止。其修读取得的学分,若已达到25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课程学习证书;若未能达到25学分,则其修读取得的学分作为选修课程学分,计入主修专业毕业学分内。

2.发放主修专业相应证书,待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后,发放辅修专业相应证书。

3.申请延长学制,待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后,发放证书同第十八、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学生若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则不予发放辅修专业证书,学生修读取得的学分作为选修课学分,计入主修专业毕业学分内。

第二十二条 辅修专业毕业证书、辅修学士学位证书信息不进行电子注册。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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