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处
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解决他们的经济困难,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5.坚持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
二、认定对象
浙江海洋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三、认定标准
根据困难程度,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等级。原则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没有固定比例,各学院可按学院学生数的5%作为参考比例确定特别困难的学生名单,按学院学生数的15%作为参考比例确定所有困难学生总名单(包括一般和特困),特殊情况另行提出申请。
特别困难标准:指城市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等。
一般困难标准: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2.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注:学校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综合考虑后直接认定其特别困难或一般困难;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特别困难学生享受资助政策;非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一般困难学生享受资助政策。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五、认定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
新申请认定的学生,同时提交《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及必要辅助申请材料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表》;原来已认定过且再次提出申请认定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仅需提供《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表》,无需提供辅助申请材料。
辅助申请材料包括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册,如低保证、残疾人证、低保边缘家庭证,新生由高中学校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
2.各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递交材料反映的情况,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等级资助对象建议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3.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学生资助中心将学院建议的家庭经济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汇总核准,之后进行公示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作为2021-2022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按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资助政策给予相关资助。
六、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师生学习学生资助有关制度,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认定工作必须程序到位,彻底杜绝两张表格决定身份认定的情况发生,实事求是,从严把控。
3.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4.材料报送内容及形式:
(1)附件2:纸质版交行政楼122办公室;
(2)附件3:电子版发严俊俊OA邮箱。
5.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21年9月17日
学生处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