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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学生资助办法

2016年09月16日 08:28  点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体现教育的公平和社会的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资助体系

学校建立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多元资助政策体系,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发展性资助和社会资助等在内的各种资助。

第二条 资助工作管理机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学生处代表学校履行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职能,其中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生资助的各项日常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学生资助经费的管理、核算、监督及发放工作;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条  资助工作原则

(一)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原则上仅适用于当学年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确定资助对象时,原则上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

(三)当年获得各类资助资金累计超过学年学费的学生,一般不再给予其他资助资金支持。

(四)各学院应经常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信息,调整资助对象和资助方式,并将相关情况报学生处备案。

(五)学校将对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各项补助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进行消费跟踪调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归还减免的费用、享受的补助及贷款外,还将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六)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予以降等级(减少)或终止(取消)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受党团组织或学校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者;生活不节俭,有抽烟、酗酒、沉迷电子游戏等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消费行为者。

(七)学校鼓励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对于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愿通过自身努力解决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拒绝履行学生应尽义务者,酌情减少其资助款项直至取消其受助资金。所有申请减免学费和困难补助的学生,原则上需先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项目。

第四条 资助对象基本条件

浙江海洋大学当学年被学校认定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学习努力,遵纪守法,生活节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认定原则

1. 坚持学生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认定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1.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审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
    2. 学院认定工作组: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 认定评议小组: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三)认定标准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两个档次。其认定标准如下:

一般困难标准:指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特别困难标准:指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

注: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特别困难学生享受资助政策;非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一般困难学生享受资助政策。

(四)认定程序

1. 新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专用公章。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再次提出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即可。

2.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上述两表反映的情况,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4.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5.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各有关部门、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要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条  资助种类

(一)国家奖学金:旨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具体按《浙江海洋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旨在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具体按《浙江海洋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三)国家助学金:旨在体现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具体按《浙江海洋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四)国家助学贷款:旨在以国家助学贷款的形式鼓励、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具体按《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浙教发[2016]1号)和《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执行。

(五)勤工助学:旨在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其学习和生活条件。具体按《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执行。

(六)困难补助:旨在以无偿资助的形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经济困难。具体按《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执行。

(七)学费减免:旨在帮助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确实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采取的一项资助政策。具体按《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执行。

(八)发展性资助:旨在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在做好保障性资助的基础上,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创造个体成长和锻炼的平台,促进其实践能力、创新能力、适应和服务社会能力等的提升。具体按《浙江海洋大学本科学生发展性资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 资助经费来源

(一)中央、省政府、省教育厅下拨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经费。

(二)学校学费收入中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经费。

(三)各类社会单位、团体、个人的资助经费。

(四)银行贷款。

(五)其他自筹经费。

第八条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四)国家助学贷款。

(五)勤工助学。

(六)困难补助。

(七)学费减免。

(八)学校及社会团体设立的各项助学金。

(九)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

(十)用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实践教育等等。

(十一)发展性资助。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海洋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高职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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