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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关于印发学校学生奖励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2017年05月09日 14:58  点击:[]

浙江海洋大学文

浙海大发〔201725

 




 


浙江海洋大学关于印发

学校学生奖励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奖励办法》《浙江海洋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浙江海洋大学“王成海奖学金”评定办法》等3个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2.浙江海洋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3.浙江海洋大学“王成海奖学金”评定办法

浙江海洋大学

2017年5月3日

 

 

 

 

 

 

 

 

 

 

 

 

 

 

 

 

 

 

 

 

 

 

 

 

 

 

 

附件1

 

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身体锻炼、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校内奖励

第四条 学校设立的集体奖项包括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个人奖项包括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王成海奖学金、杨曼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单项奖、优秀毕业生。

第五条  先进班集体

(一)评选条件

1.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开展各种思想教育活动和政治理论学习,活动效果好。

2.班委、团支委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凝聚力强,学生干部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3.全班同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当学年内无学生受处分。

4.全班同学学风良好,上课和晚自修出勤率高,课堂纪律好,任课教师评价高;计算机、CET-4级考试累计通过率(高职学生计算机为一级,英语为CET-3级考试)名列同年级中上,重修率低于10%(按人次计算);当学年全班同学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1.0以上或者平均成绩60分以上。

5.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文体活动。认真执行学校体育锻炼规定,课外活动丰富多彩,全班同学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其中合格以上(含合格)占95%以上。

6.讲究个人卫生和寝室卫生,当学年宿舍综合测评在合格(含合格)以上。

(二)评选比例为10%。

第六条 文明寝室

(一)评选条件

1.寝室成员文化氛围好,团结协作,积极上进,在专业学习、体育活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业实践等方面有出色表现。

2.当学年被学校评为“文明创建示范寝室”。

3.当学年内无学生受处分(包括通报批评)。

4.获得省级各类文明寝室表彰的优先考虑。

(二)评选比例为5%。

第七条  学生标兵

学校授予“王成海奖学金”获得者“学生标兵”称号。

第八条  三好学生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个人卫生习惯,当学年内无违纪处分现象。

2.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成绩名列前茅,当学年内无旷课、补考现象。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

4.当学年内被评为优秀学生一等奖。

5.本科生CET—4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高职生CET—3成绩在合格以上。

(二)评选比例为5%。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

由校团委负责组织评选,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

(一)评选条件

1.一等奖:当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前10%,德育测评优秀,智育测评在班级前10%名或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0,体育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或者体育测评平均学分绩点奖3.0(含3.0)以上,无补考。

2.二等奖:当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前20%,德育测评良好以上,智育测评在班级前15%名或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5,体育成绩75分(含75)以上或者体育测评平均学分绩点≥2.0(含2.0)以上,无补考。

3.三等奖:当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前30%,德育测评合格以上,智育测评在班级前30%名或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0,体育成绩65分(含65)以上或者体育测评平均学分绩点≥1.0(含1.0)以上或者保健体育课成绩合格,无补考。

(二)奖励金额及评选比例:

1.一等奖:每人1200元,评选比例为5%。

2.二等奖:每人800元,评选比例为7%。

3. 三等奖:每人400元,评选比例为15%。

第十一条  单项奖

(一)评选条件

1.学习优秀奖:用于奖励学习成绩突出者,包括在学习上有独到见解,一学年内学习平均成绩排名班级前20%之内者。

2.学习进步奖:用于奖励学习成绩进步者,学习成绩较上一学年至少进步10名或者平均学分绩点提高1分,一学年内学习平均成绩排名班级前50%之内者。

3.实践活动奖:用于奖励在教学实践、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者。教学实践活动主要指教学实习、实验教学、课程设计等方面;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包括社会调查、第二课堂、科技卫生文化“三下乡”活动、就业调查等方面。

4.文体活动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文体活动,并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5.科技活动奖:用于奖励在校内外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6.创业奖:用于奖励经创新创业学院认定,在大学生创业中心注册,在校内外合法开展创业活动,且创业成果显著的学生。

7.爱心奖:用于奖励积极奉献爱心,具有典型意义且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学生。

(二)奖励金额及评选比例:每人200元,评选比例为15%。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路线,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德修养。

2.大学期间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1次及以上,同时获校一、二等奖学金1次及以上或者获其他相关奖项(三等奖学金、学科竞赛A类省级三等奖及以上)2次(项),无重修或者补考课程。

3.能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实习成绩和品德考评优良,无旷课现象。

4.关心集体,帮助同学,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班级同学中出现的违纪或者不良现象及时制止。

5.非外语类本科生CET-4级考试应达到425分及以上,高职生应通过CET-3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应通过专业英语四级。

6.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应通过计算机三级或者程序员及相当级别的考试,计算机专业高职学生应通过计算机二级或者程序员及相当级别的考试;非计算机专业本科生应通过浙江省或者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高职生应通过浙江省或者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

7.对学校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可不受上述(5)、(6)条款的限定。

8.省级优秀毕业生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要求评选。

(二)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5%。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加评奖评优

(一)综合测评成绩不合格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当学年受到处分者。

(三)该学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中有重修者不能获得单项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生在同一学年分别获得多项国家、学校设立的奖项,其荣誉称号可以兼得,但奖金只享受所获奖项中最高金额。每位学生在一学年内原则上只能获得一项单项奖。

第十五条 浙江海洋大学“王成海奖学金”的奖励条件及比例,具体见《浙江海洋大学“王成海奖学金”评定办法》。浙江海洋大学“杨曼奖学金”的奖励条件及比例,具体见《浙江海洋大学“杨曼奖学金”评办法》。

第三章  校外奖励

第十六条  校外奖励包括校外竞赛奖励和校外非竞赛奖励。

第十七条 校外竞赛奖励

(一)学科类竞赛

学科类竞赛包括“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英语演讲竞赛、大学生化学实验竞赛、大学生电子商务竞赛、大学生财会信息化竞赛、大学生生命科学竞赛及其他经创新创业学院认定的学科竞赛。

1.A类竞赛:全国特等奖,奖励8000元/项;全国一等奖(金奖),奖励5000元/项;全国二等奖(银奖),奖励3000元/项;全国三等奖(铜奖),奖励2000元/项。省级按上述标准减半计发。

2.B类竞赛:全国一等奖,奖励1500元/项;全国二等奖,奖励1000元/项;全国三等奖,奖励500元/项。省级按上述标准减半计发。

3.集体或合作项目获奖根据上述标准按人均计发。

(二)体育类竞赛

1.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等国家级各类正式体育比赛,个人项目第1名,奖励1000元/人;第2名,奖励800元/人;第3名,奖励600元/人;第4~6名,奖励500元/人;第7~8名,奖励400元/人。合作项目根据上述标准按人均计发。

2.参加全国农林院校、华东区系统、浙江省大学生运动会等各类正式体育比赛,个人项目第1名,奖励500元/人;第2名,奖励400元/人;第3名,奖励300元/人,第4~6名,奖励200元/人;第7~8名,奖励150元/人。合作项目根据上述标准按人均计发。

3.团体名次获奖(指全队获得的团体名次,三大球名次按合作项目计)给予一次性奖励。第1名,奖励1000元/全队;第2名,奖励700元/全队;第3名,奖励600元/全队;第4~6名,奖励400元/全队;第7~8名,奖励300元/全队。

4.凡在各级田径全能比赛中获奖者,按相应比赛级别单项所获名次的奖额双倍奖励。

5.凡破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纪录者,奖励2000元;破全国农林院校和省大学生运动会纪录者,奖励1000元;破华东地区大学生运动会纪录者,奖励500元;破学校田径运动会纪录者,奖励200元。

(三)艺术类竞赛

1.全国各类艺术竞赛个人项目: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800元;三等奖,奖励600元。

2.省级各类艺术竞赛个人项目:一等奖,奖励500元;二等奖,奖励4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

3.集体或合作项目获奖根据上述标准按人均计发。

(四)其他校外竞赛获奖由相关部门审定后酌情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校外非竞赛奖励

(一)大学生课题研究成果获奖:

1.国家级个人获奖: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

2.省级个人获奖: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8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

3.集体或合作项目获奖根据上述标准按人均计发。

4. 具体由创新创业学院认定。

(二)获得专利:

授权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项。

(三)发表论文: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的(限第一作者,且注明作者单位为浙江海洋大学,论文字数须在2000字以上,同时该论文没有用于其他替代或申请专项荣誉、奖励的,论文的发表时间截止毕业当年6月底),按刊物的级别给予奖励(刊物的级别以学校科研处的有关规定为准):

1SCI/SSCI/A&HCI/权威期刊收录论文的,奖励6000元/篇。

2一级期刊上发表或EI期刊收录论文的,奖励5000元/篇。

3. 二级期刊上发表或CPCI/ISSHP/会议EI/CSSCI收录论文的,奖励500元/篇。

4.在报刊、杂志等发表文学类文章、调查报告等,根据报刊、文学类杂志的级别和文章的篇幅,由相关部门审定后酌情予以奖励,只限第一作者。

(四)参加研究生考试被正式录取的,奖励400元/人(含未参加研究生考试而申请就读国外高校研究生被录取的);参加“专升本”考试被正式录取的,奖励200元/人。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

(一)学院职责:

1. 组织实施各类校级奖项的评比、审定及报送等工作。

2. 组织获奖学生先进事迹的宣传及教育工作。

3.具体协调处理学生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4.负责学生奖励材料的归档工作。

(二)学校职责:

1.制定学校学生评奖、评优的各项规章制度。

2. 组织协调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生各类评奖评优工作(校控奖项除外)。

3. 受理学生对评奖评优工作的投诉。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

(二)班级对学生申请进行评议。

(三)班主任向学院推荐各类奖项。

(四)学院对各类奖项进行初审、公示、推荐。

(五)学生处汇总、审核、公示学院提交的各类奖项材料。

(六)学生处根据需要组织评审。

(七)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八)学校颁发表彰奖励文件。

第二十一条 评审时间

(一)校外奖励项目每年5月份评审。

(二)浙江海洋大学“王成海奖学金”、“杨曼奖学金”每年9—10月评审。

(三)先进班集体、先进寝室、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奖、单项奖等每年9月评审。

(四)优秀毕业生每年12月预评审。

第二十二条 奖励方式

(一)各项集体、个人奖励分别给予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二)获奖学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政府、社会团体及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类奖项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评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高职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浙江海洋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评优评奖、就业推荐提供依据,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测评、智育测评、体育测评与美育测评四个方面。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构成、比例和成绩计算方法: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构成和比例为:德育测评分占25%,智育测评分占60%,体美测评分占15%。

(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测评分×25%+智育测评分×60%+体美测评分×15%(总分不得超过100分或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得超过5.0)。

(三)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由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平均合成。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60分以下者(不含60分)为不合格。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六条  德育测评是对学生平时思想品德表现进行量化考核,分德育测评基础分、班级民主评议分、德育表现附加分三方面,满分为100分。(德育测评分不超过100分或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得超过5.0)。德育测评分=德育测评基础分×70%+班级民主评议分×15%+德育表现附加分×15%。

第七条  德育测评基础分占70%。该测评以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确定大学生的基本行为规范,达到标准者,由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确定德育测评基础分。有优良表现者,根据下文行为记实加分办法,以基础分为起点进行加分:学生行为表现达不到标准者,根据下文行为记实减分办法,以基础分为起点进行减分。

第八条  学生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勤奋学习,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热爱劳动,文明卫生。

第九条  班级民主评议分占15%,其内容是:

(一)政治与思想表现(20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党的文件和精神。

(二)道德修养(20分):志存高远,自强不息,有积极向上的道德情操。

(三)遵纪守法(20分):弘扬正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及学校的校纪校规。

(四)集体观念(20分):团结互助,平等友爱,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五)劳动观念(10分):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六)审美素养(10分):有较强的鉴赏美、表现美、维护美、创造美等能力和行为。

第十条  德育表现附加分占15%。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情况进行行为记实加减分的计算(具体见附件),德育表现附加分折算后在总分中最高不超过15分。

第三章  智育测评

第十一条  学校采用学习成绩或者绩点评估方法来评估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以学习平均成绩或者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智育测评分由学习平均成绩或者平均学分绩点和智育奖励分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智育测评分=学习平均成绩或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80%+智育奖励分×20%(智育测评分不超过100分或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得超过5.0)。

第十二条  学习平均成绩或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占80%,具体要求:

(一)学习平均成绩指的是上一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成绩(包括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专业必修课、实验课、教学实习等)初次考试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学习平均成绩=Σ[每门课程成绩×课时数]÷总课时数

学习平均成绩的计算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二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如下:

及格

不及格

通过

不通过

95

85

75

65

55

80

55

(二)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指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初次平均学分绩点(包括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等实验性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初考

4.0-5.0

3.0-3.9

2.0-2.9

1.0-1.9

0

补考

3.5-4.5

2.5-3.4

1.5-2.4

0.5-1.4

0

(注:百分制中,课程成绩90的绩点计为4.0,课程成绩91的绩点计为4.1,以此类推,课程成绩99的绩点计为4.9;五级制中,课程成绩优秀计为4.5,良好计为3.5,中等计为2.5,及格计为1.5;补考成绩绩点则下降0.5,补考90分成绩绩点记3.5,以此类推。)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为该生该时期内的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作为评奖、评优、推荐、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及学籍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即:

     

第十三条  智育奖励分占20%。智育奖励分包括各类学习竞赛优胜奖,科学研究成果及在正式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文章)、社会实践成果、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奖励加分的计算(见附件),智育奖励分折算后在总分中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四章  体育与美育测评

第十四条  体美测评主要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体育课成绩进行测评,满分为100分。体美测评分=体育成绩×85%+文体及艺术表现附加分×15%。(体育测评分不超过100分或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得超过5.0)。有体育课的学年,以体育课成绩为主要依据;无体育课的学年,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体育成绩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体育成绩占85%。具体计算办法与智育相同。

第十六条  文体及艺术表现附加分占15%,它由文体及艺术加分和减分组成。各类文体艺术表现附加分的计算(具体见附件),文体及艺术表现附加分折算后在总分中最高不超过15分。

第五章  测评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学生德、智、体、美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和其它各项学生评优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班级在学年综合测评的基础上,按名次划分等第比例,优20%、良40%、中30%、其余1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推荐各级各类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人选。

第十九条  学生各学年综合测评分之和除以学年数,为学生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平均分,从高分到低分划分等第比例,优20%、良40%、中30%、其余10%,择优推荐、评比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条  学校和学院按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及其名次进行就业推荐。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处统一部署,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

(一)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

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主席、分团委干部、班长、普通学生代表等组成,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与协调本学院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2.制定本学院的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3.审定本学院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材料。

(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

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委会干部、团支部干部以及1-2名学生代表组成,班主任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与协调本班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2.制定本班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3.审核本班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

第二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

每位学生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四个方面的内容,认真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向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供奖励分的原始依据,并对自己的综合表现进行自评打分。

(二)班级评议

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对本班每个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评议打分。

(三)班主任审核

班主任对每个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汇总与审核。

(四)结果公布

1.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含全班名次)通过书面形式向班级全体学生公布,听取广大学生意见。

2.自公布之日起三日以内,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有疑问,学生可以向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出复查。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必须进行复查,并在三日之内作出答复。

3.经过复查,确有错漏者,经过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集体复核后,予以更正或者增补。

(五)审定与备案

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对各班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送交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并加盖公章,同时,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高职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加分值或者减分值,均为未乘权重前的分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浙江海洋大学德、智、体、美测评加减分细则

浙江海洋大学德、智、体、美测评加减分细则

德、智、体、美综合测评加减分,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分值标准执行。本细则列出校级重要的常规活动,如有增减变化的,以学校正式发文为准。

第一章  德育测评

第一条 测评学期内有下列行为者,德育行为表现计加分:

(一)凡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班长、优秀学习委员、学生工作积极分子等,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校级加2分,院级加1分,加分有效期为受奖励后的下一次测评,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二)凡被评为优秀学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实习生、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社会实践队员等,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校级加2分,院级加1分,加分有效期为受奖励后的下一次测评,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三)优秀学生记者、优秀通讯员以及优秀播音员、优秀主持人加0.5分。

(四)测评学期内,受到学校及其职能部门通报表扬者,每次加1分,受到学院通报表扬者,每次加0.5分。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五)上一学期被评为校级先进寝室,其成员每人加0.5分,寝室长加1.0分。

(六)被公安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者,每次加5分。

(七)参加学校组织的或者代表学校参加大型活动者每人加0.5分。

第二条  测评学期内有下列行为者,德育行为表现计减分:

(一)测评学期内,受院通报批评者,一次扣0.5分;校通报批评者,一次扣1分;受警告处分者,一次扣2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一次扣3分;受记过处分者,一次扣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一次扣10分(各级处分均以正式通报、处分文件为依据,多次违纪,累计减分)。

(二)测评学期内卫生检查不合格的寝室,寝室成员每人扣0.5分,寝室长扣1.0分。

(三)测评学期内有不良习惯被查处的,每人每次扣1分(如晚归、夜不归宿者及衣着不得体等)。

(四)寝室内违规用电,饲养宠物者,每发现一次,当事人扣2分。

(五)测评学期内,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会、班会、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每次扣1分。

(六)由于个人行为给学校或者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组织者扣5分,参与者扣2分。

第二章  智育测评

第三条  各类学习竞赛获奖、科研成果加分,以正式获奖证书或者文件为依据。

(一)各类学习竞赛获奖、科研(社会实践)成果奖加分标准分别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单项奖

优胜奖

 

20

15

10

5

5

 

10

8

4

2

2

 

4

3

1.5

1

0.5

 

3

2

1

0.5

0.5

 

  说明:

1.同一竞赛、科研成果项目,不重复加分,限加最高分值。

2.若以名次计,第1名以一等奖分值计;第2名以二等奖分值计;第3名以三等奖分值计,第4名至设奖名次末位以鼓励奖(优胜奖)分值计。

3.按照本条加分的校级项目是指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

4.团体获奖,每个成员按个人获奖计。

(二)英语等级考试加分分值:

                 

分值

 

 

四级达到425分及以上

六级达到425分及以上

三级

合格

四级达到425分及以上

六级达到425分及以上

一年级

3

4

3

4

5

二年级

2

3

2

3

4

三年级

1

2

1

2

3

四年级

0.5

1

注:英语等级考试加分只取此项的最高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四级考试的加5分。

(三)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分值:

                  级别

分值

年级

本科

高职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一年级

1

2

3

2

3

4

二年级

0.5

1.5

2

1

2

3

三年级

1

1.5

0.5

1

2

四年级

0.5

1

注: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只取此项的最高分。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程序员考试的加5分。

(四)学术和专业性论文加分分值:

1.在正式出版期刊上发表与专业有关学术性论文和专业创作,视刊物级别质量、名次加分,其中,一级刊物加10分,核心刊物加8分,省级刊物5分,一般学报加3分。

2.在内部刊物(有准印刊号)或者论文集上发表文章的一律加1分。

3.在正式报刊(含校报)和正式出版书上发表文章,视刊物级别、质量、名次加分,分别加0.25/篇。

4.同一篇论文限加最高分。

(五)科研课题立项加分分值:

1.省级课题3分。

2.校级课题2分。

3.院级课题1分。

第四条  为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各方面素质,鼓励学生多学知识,扩大知识面,各学院可以根据专业情况制定相应的专业考试、职业技能考试等加分细则,每个项目加分不超过2分,具体加分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体育、美育测评

第五条  各类体育表现附加分分值:

破记录

全国

20

15

12

10

8

7

6

5

4

省级

15

9

7

6

5

4

3

2

1

市级

6

5

4

3.5

3

2.5

1.5

0

0

校级

4

3

2.5

2

1.5

1

0.5

0

0

说明:1.同一项目多次获奖,限加最高值。2.若以名次计,第1名以一等奖分值计;第2名以二等奖分值计;第3名以三等奖分值计;第4名至设奖名次末位以鼓励奖(优胜奖)分值计。 3.按照本条加分的校级项目应是全校性体育活动。4.集体项目按照个人项目加分。

第六条  各类艺术表现附加分分值: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胜奖

全国

15

12

10

5

省级

8

6

4

3

市级

4

3

2

1

校级

3

2

1

0.5

说明:具体加分细则与体育表现附加分计算方法相同。

第七条  测评学期内有下列行为者,体美表现附加分计减分:

(一)本学年内,凡文体活动迟到、早退者,每次扣1分。

(二)本学年内,凡文体活动无故缺席者,每次扣2分。

(三)有违反体育艺术道德者、每次扣4分。

(四)破坏文体比赛秩序者,每次扣5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各学院在此基础上自行制定加减分具体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3

浙江海洋大学王成海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彰学生各方面的突出成绩,特设立王成海奖学金。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国家大事,政治立场坚定,品行良好,学习刻苦,热爱专业,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当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

(三)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四)对学校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学生可不受上述(二)、(三)条款的限定;

(五)在校期间已获得过王成海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参评;

(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参照本办法,结合研究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由研究生处推荐。

第三条  奖励人数及金额

(一)奖励人数:15人

(二)奖励金额:每人5000元;

第四条  奖励程序

(一)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申报;

(二)各学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将推荐材料上报到秘书处(设在学生处);

(三)理事会全体会议投票确定获奖名单;

(四)全校公示。如无异议,即为正式获奖名单。

第五条  浙江海洋大学“王成海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由秘书处具体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学校对荣获王成海奖学金的同学授予“学生标兵”称号。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海洋大学、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本科、高职学生。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王成海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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