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2015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评优评奖、就业推荐提供依据,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测评、智育测评、体育测评与美育测评四个方面。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构成、比例和成绩计算方法: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构成和比例为:德育测评分占25%,智育测评分占60%,体美测评分占15%。
(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测评分×25%+智育测评分×60%+体美测评分×15%(总分不得超过100分或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得超过5.0)。
(三)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由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平均合成。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60分以下者(不含60分)为不合格。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六条 德育测评是对学生平时思想品德表现进行量化考核,分德育测评基础分、班级民主评议分、德育表现附加分三方面,满分为100分。(德育测评分不超过100分或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得超过5.0)。德育测评分=德育测评基础分×70%+班级民主评议分×15%+德育表现附加分×15%。
第七条 德育测评基础分占70%。该测评以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确定大学生的基本行为规范,达到标准者,由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确定德育测评基础分。有优良表现者,根据下文行为记实加分办法,以基础分为起点进行加分:学生行为表现达不到标准者,根据下文行为记实减分办法,以基础分为起点进行减分。
第八条 学生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勤奋学习,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热爱劳动,文明卫生。
第九条 班级民主评议分占15%,其内容是:
(一)政治与思想表现(20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党的文件和精神。
(二)道德修养(20分):志存高远,自强不息,有积极向上的道德情操。
(三)遵纪守法(20分):弘扬正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及学校的校纪校规。
(四)集体观念(20分):团结互助,平等友爱,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五)劳动观念(10分):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六)审美素养(10分):有较强的鉴赏美、表现美、维护美、创造美等能力和行为。
第十条 德育表现附加分占15%。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情况进行行为记实加减分的计算(具体见附件),德育表现附加分折算后在总分中最高不超过15分。
第三章 智育测评
第十一条 学校采用学习成绩或者绩点评估方法来评估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以学习平均成绩或者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智育测评分由学习平均成绩或者平均学分绩点和智育奖励分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智育测评分=学习平均成绩或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80%+智育奖励分×20%(智育测评分不超过100分或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得超过5.0)。
第十二条 学习平均成绩或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占80%,具体要求:
(一)学习平均成绩指的是上一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成绩(包括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专业必修课、实验课、教学实习等)初次考试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学习平均成绩=Σ[每门课程成绩×课时数]÷总课时数
学习平均成绩的计算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二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如下:
五 级 制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二 级 制 |
通过 |
不通过 |
95分 |
85分 |
75分 |
65分 |
55分 |
80分 |
55分 |
(二)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指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初次平均学分绩点(包括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等实验性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60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 |
初考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补考 |
3.5-4.5 |
2.5-3.4 |
1.5-2.4 |
0.5-1.4 |
0 |
(注:百分制中,课程成绩90的绩点计为4.0,课程成绩91的绩点计为4.1,以此类推,课程成绩99的绩点计为4.9;五级制中,课程成绩优秀计为4.5,良好计为3.5,中等计为2.5,及格计为1.5;补考成绩绩点则下降0.5,补考90分成绩绩点记3.5,以此类推。)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为该生该时期内的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作为评奖、评优、推荐、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及学籍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即:

第十三条 智育奖励分占20%。智育奖励分包括各类学习竞赛优胜奖,科学研究成果及在正式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文章)、社会实践成果、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奖励加分的计算(见附件),智育奖励分折算后在总分中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四章 体育与美育测评
第十四条 体美测评主要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体育课成绩进行测评,满分为100分。体美测评分=体育成绩×85%+文体及艺术表现附加分×15%。(体育测评分不超过100分或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得超过5.0)。有体育课的学年,以体育课成绩为主要依据;无体育课的学年,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体育成绩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体育成绩占85%。具体计算办法与智育相同。
第十六条 文体及艺术表现附加分占15%,它由文体及艺术加分和减分组成。各类文体艺术表现附加分的计算(具体见附件),文体及艺术表现附加分折算后在总分中最高不超过15分。
第五章 测评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学生德、智、体、美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和其它各项学生评优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班级在学年综合测评的基础上,按名次划分等第比例,优20%、良40%、中30%、其余1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推荐各级各类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人选。
第十九条 学生各学年综合测评分之和除以学年数,为学生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平均分,从高分到低分划分等第比例,优20%、良40%、中30%、其余10%,择优推荐、评比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条 学校和学院按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及其名次进行就业推荐。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处统一部署,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
(一)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
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主席、分团委干部、班长、普通学生代表等组成,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与协调本学院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2.制定本学院的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3.审定本学院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材料。
(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
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委会干部、团支部干部以及1-2名学生代表组成,班主任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与协调本班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2.制定本班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3.审核本班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
第二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
每位学生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四个方面的内容,认真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向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供奖励分的原始依据,并对自己的综合表现进行自评打分。
(二)班级评议
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对本班每个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评议打分。
(三)班主任审核
班主任对每个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汇总与审核。
(四)结果公布
1.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含全班名次)通过书面形式向班级全体学生公布,听取广大学生意见。
2.自公布之日起三日以内,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有疑问,学生可以向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出复查。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必须进行复查,并在三日之内作出答复。
3.经过复查,确有错漏者,经过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集体复核后,予以更正或者增补。
(五)审定与备案
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对各班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送交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并加盖公章,同时,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高职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加分值或者减分值,均为未乘权重前的分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